辩护律师在自行调查取证以外还可以向检察院、法院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作为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的第二种模式,申请调查是一种需要诉诸司法机关强力支持的调查方式。假如辩护律师提出申请之后,检察院、法院可以代为实施调查取证活动的话,律师就不会经常面临调查难的问题了。但是,司法实践表明,这是一种属于一厢情愿的制度设计。主要原因在于,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法院提出的调查证据申请经常遭到检察院、法院的拒绝。而且对于检察院、法院拒绝调查证据的决定,辩护律师还无法获得进一步的司法救济。在以下的讨论中,笔者将就律师申请调查的性质、效果、困难及其救济问题作进一步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