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某一刑事案件组成合议庭后,承办案件的法官在开庭前都进行了全面阅卷,了解了公诉方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已经大体形成了初步印象,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也已经形成基本的判断。可想而知,一个对被告人构成犯罪已经有了预先判断的法官,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调取证据、传召证人出庭的要求,很容易产生抵触情绪。再加上我国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存在着“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无罪判决率低,整个法庭审判带有很大程度的仪式性,这也会导致承办案件的法官为尽量追求法庭审理的快速进行,对辩护律师的调查证据请求一般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