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当事人保护者的角色,除了法律规定使然以外,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法院的愿望和要求。辩护律师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比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律师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司法侵害的能力要强得多。因此,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愿望和要求。对于审判案件的法官来说,审判中立性的要求和受公诉机关法律监督的现实,决定了他们不可能积极主动地、更多地关心被告人的利益,因此,他们同样希望由辩护律师来承担起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作为当事人保护者的辩护律师的介入,可以适当增强被追究者在诉讼中的防御力量。这对于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者,辩护律师保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保护其不合法的利益。但这种不保护也不意味着律师有义务揭露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犯罪的事实,这在任何国家不会有例外。例如在美国,律师只对他们自己的客户负责,对其它当事人或者利益没有义务。当然,辩护律师也不能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撒谎,不能利用明知的伪证来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任何一个知道她自己的证人或客户做了伪证的律师,都不得依据这一假证为客户谋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