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合法权益主要是指实体法上的合法权益,但也包括程序法上的合法权益。从我国5刑事诉讼法6第35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内容看,法律要求辩护人保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体法上的合法权益,因为提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就没有包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性合法权益。围绕着这些实体法上的目标,辩护律师的辩护可称之为实体性辩护。
然而,除了这种实体性辩护之外,还存在着另外一种辩护,即程序性刑事辩护。程序性辩护既可以被看作是一种辩护方法,即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最终实现保护当事人实体权益之目的,也可以被看作是基于维护程序利益目的的独立的辩护类型。将程序性辩护看作重在保护程序性权益的一种辩护类型也是合理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当事人而言,程序性合法权益也是他们所关心而且希望得到保护的权益。我们至今仍在热烈地讨论着的程序正义问题,对于当事人而言,就是一个程序性权益的问题。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迅速审判、公开审判、申请自己不信任的办案人员回避、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获得律师辩护等等,都是程序正义的内容,同时又都是当事人的程序性权益。尽管它们或直接、或间接地与实体上合法权益的维护有关,但它们本身就是一种权益。所以,辩护律师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体权益的保护者,也是其程序性权益的保护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