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者,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仍然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法学家对于诉讼主体范围的认识向有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诉讼主体只能是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职能,对解决诉讼客体,从而对诉讼程序的开始、发展和结局起着决定性作用和影响的专门机关和当事人。其他参与刑事诉讼的主体只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而非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只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部分。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其中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般诉讼主体。基于前一种观点,辩护律师的诉讼主体地位不被承认。有学者认为,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没有赋予辩护律师诉讼主体的地位。这是因为,辩护律师在诉讼中既不享有诉讼主体的完整权利,也不承担诉讼主体相应的义务。笔者认为,律师虽然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有关部门的指定而处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帮助者、保护者的从属地位,但毕竟律师辩护人与其他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较大区别。是否承认其有诉讼主体的地位并不很重要,重要的是承认其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这种独立的诉讼地位,意味着律师执行辩护职能受法律保障,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律师依法进行的辩护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