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者角色在法律上不存疑义,社会也认同律师的这一基本角色。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刑事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护者的地位已得到了完全的明确和应有的尊重。
1996年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反映出立法者对于刑事律师的某种不放心和不信任,比如,他们只同意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不赋予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身份;他们允许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充任辩护人,但同时又对辩护律师的权利作了诸多限制。司法实践更是在形式上尊重辩护律师作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者的地位,而在实质上却仍未将辩护置于同控诉同样重要的地位。
这反映出人们对于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合法权益保护者的法律地位的认识还相当肤浅和被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