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作为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是实现社会正义所需,是刑事司法规律使然。而律师也应当承担这样的角色义务,应当具备这样的角色能力。不管是否被人们所认识,辩护律师事实上已经在实现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充当了这样的角色,尽管他们所发挥的作用目前还相当有限。承认和强调辩护律师在实现社会正义过程中应有的地位,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机关,以及我们的公众,就要尊重辩护律师的这种地位,尊重和保障辩护律师为维护正义所必需的诉讼权利,重视辩护律师所进行的劳动和形成的劳动成果。当然,辩护律师也要严以律己,树立和维护自己作为正义维护者的形象,正如法官要树立和维护公正的裁判者形象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