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三种基本职能之一辩护职能的代表者和执行者,辩护律师与公、检、法三机关的诉讼地位在一定意义是平等的。辩护律师应当受到三机关的监督,这一点法律已经作了事先的考虑和设计。同时,公、检、法三机关的诉讼活动也应当受辩护律师的监督。其理论根据是三种诉讼职能都是基本的职能,并无高低之分,在相互关系上也就不应当只让律师受监督而不能监督其他主体。在这一点上,即使不赞成把辩护律师作为诉讼主体的观点,也强调辩护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的平等性和相互制约的关系,认为律师作为以法律为职业的工作者,以维护国家法律为己任,在刑事诉讼中与检察官、法官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又互相制约的关系,在法律关系上是平等的,各自独立履行职责。如前所述,互相制约的关系,实际上包含着互相监督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