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作为刑事诉讼过程监督者,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虽说公、检、法三机关有着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本质和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法律信念,又能够相互制约,共同把关,但公、检、法三家同属于国家机关,有着太多的共性和联系,因而,完全依赖他们的自律和相互制约,并不能完全保证刑事诉讼活动依法公正地进行。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较之相互制约要容易和自发得多。因此,有必要加入一种异己的力量,对三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推动三机关相互制约,防止三机关在相互配合中牺牲司法的公正。而辩护律师就是这样一种公、检、法机关的异己力量。辩护律师的职责和职业道德,使他们能够承担起监督者的角色。辩护律师尽忠尽职地监督公、检、法机关依法公正办案,既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又是实现其自身价值的过程。侦查、控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瞒过外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不能瞒过内行的辩护律师。不能否认,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程序意识、公正意识的强化,与辩护律师这样一种监督力量的存在有着很大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