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简介 新闻动态 刑事法律 司法解释 理论研究 在线咨询 艺术展现
首席律师
李春雷:刑事部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3301201010576176
所属律所: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死刑改判 取保候审 撤销案件 判处缓刑 二审改判 减刑假释 保外就医
手机:13735592751
Q Q:763434115
邮箱:763434115@qq.com
网址:www.lichunleilawyer.com
联系我们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汇峰国际A座503   
联系人:李春雷  刑事部主任律师
电话:0571-89870521      
手机:13735592751
Q Q:763434115
邮箱:763434115@qq.com
网址:www.lichunleilawyer.com

 哦态
首页 / 哦态
创设第三种律师调查模式

  在自行调查和申请调查之外,是否还有可能创设第三种律师调查模式呢?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经验表明,律师在实现调查权方面还可以走另一条道路,也就是由律师提出申请,法院有条件地发布调查令,律师持调查令前往调查的道路。这种调查令制度最早出现在一些地方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中,后来经过探索和尝试,逐渐扩展到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之中。这种调查令制度适用的前提是律师自行调查受阻,或者律师在特定情形下被禁止采取自行调查行动;律师提出申请后,法院要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才会发布调查令;法院发布调查令后,律师持调查令前去调查证据,其调查也就具有“司法调查”的效力。从实质上看,调查令制度赋予律师“受委托从事司法调查”的权利,在这种形式的调查活动中,律师尽管从事的仍然是自行调查,却取得了法院的授权和批准,持有法院的令状,因而带有一定的官方性和强制性。当然,对于律师在持调查令所进行的调查活动,被调查单位或个人拒不服从的,究竟应否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也存在一定争议。


发布日期:[2015/11/13]  共阅[6730]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简介 新闻动态 刑事法律 司法解释 理论研究 在线咨询 艺术展现
手机:13735592751 邮 箱:763434115@qq.com 友情链接: 深圳离婚纠纷律师| 吉林省律师事务所| 缓刑律师   后台管理  浙ICP备160403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