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对律师而言 ,应当是一项职业伦理 ,它源于律师在法律实践中对司法正义的自觉追求 。律师的职业伦理或职业道德
,首先不能单纯地理解为律师作为普通人表现出来的对弱者的同情 、怜悯或不忍 ,例如 ,卢梭的观点 。 它毋宁说是韦伯 、涂尔干意义上的职业伦理 。职业伦理 ,
是对一种被称为天职的概念的表达 。天职起初具有宗教的色彩 , 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的事 。在政治社会中 , 每一个人都有职业 , 职业既是对人的一种身份定位
,也是对具有某种职业的人的社会责任的界定 。
“个人道德活动所能采取的最高形式 ,应是对其履行世俗事务的义务进行评价 。正是这一点必然使日常的世俗活动具有了宗教意义
,并在此基础上首次提出了职业的思想 ” 。 虽然中国人不说天职 , 在传统上也不大说职业伦理 , 但中国人一直在讲分 ,例如说 “做分内的事 ” 。
分内的概念首先隐含了规范特别是道德规范 。不过 ,分的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更主要是一种身份关系 , 而不是职业关系 , 因此 , 在强化人的身份伦理 ,
而不是职业伦理方面 ,中国文化和中国经验有其不可否认的作用 。但是 ,分的概念所蕴涵的内在规范却可以与天职相通 ,做好分内的事就是在履行天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