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强调辩护律师的角色地位,意在让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全社会的公众,充分地认识辩护律师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尊重并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有效地进行辩护的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务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排除妨碍律师有效辩护的障碍。当然,也应当承认,辩护律师不是先天造就的天使。他们中也有许多人或无雄心成为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或只是专心致志于业务收入的增加。还有一些律师,职业道德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都还只能充当形式上的辩护人,而不具有充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者、社会正义的维护者、诉讼过程监督者角色的过硬条件。所以,当我们为辩护律师争取应有地位的时候,当我们强调辩护律师和律师辩护的价值的时候,我们的律师首先应该刻苦修炼自己,让自己真正具备充当上述三重角色的条件。一味地抱怨国家和社会轻视辩护律师的作用,不可能导致辩护律师角色的改变和地位的提升。
还必须强调的是,辩护律师三重角色的法律三重角色的法律认可与社会认同,最具有决定性的条件是宪法和法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辩护律师的角色与辩护的权利,都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就没有辩护律师的地位,就没有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为此,宪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保障,而不仅仅作为一项诉讼原则来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在宪法和法律上的地位提高了,辩护律师的三重角色才能成为人们不言而喻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