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司法公正作为永恒主题被热烈讨论的时候,人们的视野中首先看到了法官和检察官。法官和检察官被赋予了维护和实现社会正义的神圣使命,甚至因此成为正义的化身。辩护律师则相形见绌,因为律师自身在忙于争取应有的法律地位,国家在忙于规范律师服务市场和律师执业行为,所以人们还没有把辩护律师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力量而予以关注。
更为重要的是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有着重大的区别。在人们的眼中,法官、检察官代表国家,代表人民,吃国家饭,拿国家钱,坐国家车,在国家的房子里办公,理所当然向国家和人民负责,理应为国家和人民利益去追求公正,理当承担实现社会正义的重任。而辩护律师则属于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角色,靠艺技吃饭、发财。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辩护活动不过是律师实现利润的一种经营活动,律师也只是一个需要以法律来规范和监督的市场主体而已。尽管人们也承认律师辩护在实现司法公正中有其积极意义,但因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性质的区别,终使人们不会将其看作与法官、检察官一样的社会正义的追求者,连律师法也没有明确赋予律师在实现社会正义中的重要使命。甚至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之下,律师还可能被看作是妨碍司法机关实现社会正义的异己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