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简介 新闻动态 刑事法律 司法解释 理论研究 在线咨询 艺术展现
首席律师
李春雷:刑事部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3301201010576176
所属律所: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死刑改判 取保候审 撤销案件 判处缓刑 二审改判 减刑假释 保外就医
手机:13735592751
Q Q:763434115
邮箱:763434115@qq.com
网址:www.lichunleilawyer.com
联系我们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汇峰国际A座503   
联系人:李春雷  刑事部主任律师
电话:0571-89870521      
手机:13735592751
Q Q:763434115
邮箱:763434115@qq.com
网址:www.lichunleilawyer.com

 
首页 /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两种模式

  我国法律确立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两种模式:一是自行调查,二是申请调查。前者属于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民间调查,在遭遇被调查者拒绝时经常面临难以获得救济的问题。后者作为律师申请检察院或法院亲自调查的取证方式,在遭到法院或检察院拒绝时也会出现救济途径不畅通的问题。民事调查令制度的探索和试验效果,促使我们思考在刑事诉讼中引入第三种调查模式的问题。这种被称为“委托调查”的制度模式,可以弥补前两种调查模式的不足,极大增强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效果。当然,这一调查模式也存在一定局限。对此,有必要从限定其适用范围和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两个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两种模式

发布日期:[2015/11/4]  共阅[9008]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简介 新闻动态 刑事法律 司法解释 理论研究 在线咨询 艺术展现
手机:13735592751 邮 箱:763434115@qq.com 友情链接: 深圳离婚纠纷律师| 吉林省律师事务所| 缓刑律师   后台管理  浙ICP备160403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