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简介 新闻动态 刑事法律 司法解释 理论研究 在线咨询 艺术展现
首席律师
李春雷:刑事部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3301201010576176
所属律所: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死刑改判 取保候审 撤销案件 判处缓刑 二审改判 减刑假释 保外就医
手机:13735592751
Q Q:763434115
邮箱:763434115@qq.com
网址:www.lichunleilawyer.com
联系我们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汇峰国际A座503   
联系人:李春雷  刑事部主任律师
电话:0571-89870521      
手机:13735592751
Q Q:763434115
邮箱:763434115@qq.com
网址:www.lichunleilawyer.com

 锟斤拷锟斤拷锟叫撅拷
首页 / 锟斤拷锟斤拷锟叫撅拷
明知最终无法使律师受到定罪,但仍然乐此不疲

  很显然,《刑法》第306条就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所作的规定具有极大的不明确性。考虑到这种犯罪的特定主体是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而发动追诉程序的通常是与辩护律师处于职业对立状态的检察官,因此这种不明确性会使得公诉机关在进行判断时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那些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检察官,完全有可能利用这一罪名来达到报复辩护律师的目的。即便法院最终判定律师不构成妨害作证罪,检察院的追诉行动也会造成辩护律师无法正常执业或者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效果,也就达到了“整治”律师的目的。正因为如此,检察院在绝大多数追究辩护律师“妨害作证责任”的案件中明知最终无法使律师受到定罪,但仍然乐此不疲。


发布日期:[2016/1/4]  共阅[8192]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简介 新闻动态 刑事法律 司法解释 理论研究 在线咨询 艺术展现
手机:13735592751 邮 箱:763434115@qq.com 友情链接: 深圳离婚纠纷律师| 吉林省律师事务所| 缓刑律师   后台管理  浙ICP备16040344号-1